《双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2 16:13:30.0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二○二一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2021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31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解读:该条的制定是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吸烟、烧纸、烧香、野炊、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坚决把火种防控在山下林外。

解读:《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烧荒、烧接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二)吸烟、烧纸、烧香;(三)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森林防火区和在森林防火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机械等,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引起森林火灾。

三、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防灭火指挥机构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消防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重兵出动,确保“打早、打小、打了”。解读:该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签订联防协议,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

四、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险隐患大检查。成立联合督导组,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立账登记,立查立改,确保各种隐患全部消除。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五、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积极开展扑火演练和紧急避险演练。各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训练,严阵以待,备足物资,合理布防扑救力量,实施靠前驻防,随时应对突发的森林火灾事故。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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