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12-13 08:32:02.0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1. 处罚对象: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2.案件名称: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3.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结果、主观过错等因素,要客观真实。
4.处罚种类和内容: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即决定处罚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表述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6.作出处罚决定部门: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7.处罚时间: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处罚决定书文号: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填写。
9.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执行方式分为自觉履行和强制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